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工作要求,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本次修订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财政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行为,提高财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维护政府公信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本次修订完善重点体现在四方面:
一是重新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地位。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较之前的“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有重大突破。
二是重新塑造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步骤。为适应国务院和自治区行政裁量权相关制度的调整,在参考财政部做法的基础上,重新设计我区财政部门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步骤,按裁量阶次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档,明确违法程度与裁量阶次的对应关系,规定应当适用具体标准顶格处罚的情形,细化同一裁量阶次内裁量幅度的范围,给出违法情形出现竞合时的处理原则。
三是强化落实上级政策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最新变化进行调整,完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保留《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关于应当或可以从重处罚的特定情形,在违法情形与裁量阶次之间建立直接对应关系,进一步消除行政执法模糊空间,使财政部门行政裁量行为更加规范。
四是调整充实了行政裁量权基准。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动修订了行政执法的设立依据、执法标准、执法内容、相关表述等有关内容,修订后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表包括4项行政许可、49项行政处罚、2项行政征收和8项行政检查。行政裁量权基准表只是对裁量权的细化,不是对行政权力的排除,并不意味着不在裁量权基准中的行政权力,财政部门就不能行使。故《办法》第五条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中未列的行政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区财政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