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征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函

 二维码 36
发表时间:2022-09-02 09:45作者:广西会计来源:广西财政厅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区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保证金的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草拟了《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组织提出意见并于2022年9月9日前反馈至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同时将文件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gc@czt.gxzf.gov.cn。

附件: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8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韦霁芸,0771-5339851)

附件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保证金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

(一)规范保证金收取。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保证金不搞“一刀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项目特性,自行选择是否收取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服务和货物项目不得收取或预留质量保证金,也不得将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

(二)规范保证金委托管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收取和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对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和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求

参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活动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依照法规规定明确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以及退还的时间、方式和不予退还的情形等。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统一管理,并由采购人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收取。采购文件未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采购合同的条件。

(四)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标准。

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性、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情况,对政府采购服务和货物项目免收保证金或者降低收取比例。

1.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收取。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1%。

2.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可转为履约保证金。

(五)规范保证金提交方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积极推广电子保函,支持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替代保证金。

二、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

(一)投标(响应)保证金的不予退还情形。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响应)保证金: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外,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时间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或者恶意串通的;

5.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

6.未经书面同意,将中标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他人的;

7.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中标和成交供应商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存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三、保证金的退还

(一)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退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终止采购的但已经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4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退还方式在4个工作日内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

(三)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响应)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换的除外。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保证金的,由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对于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和采购文件规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确认相关情形,并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等规定上缴采购人同级预算级次国库。

四、建立健全保证金管理机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保证金管理制度,将保证金管理纳入本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内部控制管理范围,不得无故拖延退付保证金,不得截留、挪用保证金。

五、加强对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加强对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将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等情况纳入对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范围,纳入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范围,对发现不按规定收取、退还保证金等行为,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或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处理。

电子卖场的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会计登录
今日天气
Copyright © 2001-2023│GUANGXIKJ.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广西会计 服务广西│网站标识码:5000013959│邮政编码: 530000
主办单位: 广西会计网│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