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有关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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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9-01 09:44作者:广西会计来源:广西财政厅

为对冲疫情带来风险,稳定企业预期,助力地方稳住市场主体,优化产业结构,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落实到位,自治区财政厅起草了《关于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因时间较紧,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9月14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可以选择通过如下途径反馈:

一、在线征集。

二、邮箱:szc@czt.gxzf.gov.cn。

三、信函: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税政处(邮编530021)。

四、其他方式:0771—5307856(电话),0771—5312865(传真)。

五、反馈意见来信来函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8月29日



关于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一、对2014—2020年在北部湾经济区内注册开办且至2020年未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第六、八、十四、二十条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视同为2021—2025年新办企业,可以比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规定减免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至2025年底仍未能比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号)规定减免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再减免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对2014—2020年在北部湾经济区内注册开办且至2020年已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1年起每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直至前后累计达5年为止。

三、对2014—2020年在北部湾经济区内注册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至2020年已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未达5年的,自2021年起每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直至前后累计达5年为止。

四、对2016—2020年在珠江—西江经济带内注册开办且至2020年未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第二、三条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视同为2021—2024年新办企业,在2024年前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比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号)规定减免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五、对2016—2020年在珠江—西江经济带内注册开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认定的减按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至2020年已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1点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未达5年的,自2021年起每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直至前后累计达5年为止。

六、以上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政策印发期间,对企业多缴纳的应减免税款,允许抵减其今后应缴纳的税款或依其申请予以退回。自治区各地各部门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所作出的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企业应缴未缴的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

七、以上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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